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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刹海市》狂欢背后是否构成侵权

2023-08-15

苟苟营当家的叉杆儿唤作马户

十里花场有浑名

两耳傍肩三孔鼻

未曾开言先转腚

每一日蹲窝里把蛋来卧

老粉嘴多半辈儿以为自己是只鸡

那马户不知道他是一头驴

那又鸟不知道他是一只鸡

勾栏从来扮高雅

自古公公好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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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最近是不是也听过刀郎的这首新歌《罗刹海市》,也被这首魔性的歌给洗脑了。全球播放量破80亿,毫无疑问这首歌火了。

歌火了,接着来的便是各种讨论,歌词是否影射了知名歌坛艺人、是否侵犯他们的名誉权?《罗刹海市》是否侵犯了蒲松龄先生的著作权?歌曲的版权如何保护?小部接下来便一一作出回答。


是否侵犯了其他艺人的名誉权?

刀郎是否真的在借这首歌“指桑骂槐”“含沙射影”,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呢?音乐作品构成名誉权侵权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一方面,要构成名誉侵权,必须歌词直接锁定特定的人,而刀郎的歌是以清代蒲松龄的文言短篇小说《罗刹海市》为名,歌词中引用的都是小说的元素。

网友凭借指示词“那”,以及“她两耳傍肩三孔鼻”等歌词,就结合娱乐圈的八卦,凭自己的想象揣测该歌隐射了某几位歌手,据此判断构成侵权在法律角度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民法典》第1027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作品含有对特定人的侮辱、诽谤内容,使该人社会评价较之前明显降低。歌的部分歌词可能涉及夸大的内容,但并未因此导致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因为本就无确切依据认定该歌指向任何特定人。

这首歌本身也具有文化底蕴和深刻的现实意义,蕴含着更深刻社会价值。

所以,侵犯名誉权这一说就不存在了。


是否侵犯了蒲松龄先生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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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网友认为刀郎直接借鉴蒲松龄的著作《聊斋志异》的《罗刹海市》涉及侵权了,毕竟刀郎并没有经过他的授权和许可。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著作权。所谓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权、版式设计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其次,要理解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在作者生前及其死亡后50年的保护期限内,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蒲松龄先生已经过世甚久,就不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歌曲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近一个月来,有自媒体宣称:《罗刹海市》在国内网易云单平台的播放次数为25.6亿次;全球播放量破80亿。甚至有人宣称:在国内平台每个播放量(权利人)可以获得0.3-0.6元的单价,100亿次播放量就是30亿的收入。然而,这是否可能呢?

且不说这首歌是否真的能达到百亿次的播放量,即便是真实的,作者想从每一次播放中获取自己应得的收入,更是不太现实。

比如短视频平台的播放绝大部分是无效播放,因为无论是基于歌曲的二次创作,还是蹭热点时事评论等,歌手都不能从这些播放中获取版税。

因此,虽然所谓的“二次创作”或“翻唱”等也为该歌曲的火爆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贡献了大量的播放量,但是事实上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来说,这样的播放都是“无效播放”,并没有任何版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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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褒贬不一,《罗刹海市》这首歌曲的市场成就以及公众对这首歌曲的喜爱,是毋庸置疑的。

按理来说,大家既然喜爱这一首歌,理应更尊重法律赋予该歌曲的创作者的权利。但是,那些短视频制作者、歌曲翻唱者以及评论者,包括点击欣赏该歌曲的公众,恐怕都缺乏这样的意识。

因此,如果这些行为都是未经权利人授权,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普通公众在享受免费的音乐午餐,网络媒体以及翻唱者在传播这首歌曲以及收割流量的时候,是否应该反思:是否应该对刀郎享有的著作权予以必要的尊重?

对于显而易见的网络侵权现象,大众普遍没感觉这样的翻唱和传播是“违法”的,我国政府执法部门打造的“版权侵权警示”机制也好,一些网络平台内部的版权风险自我管理机制也罢,似乎也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遏制作用,甚至连权利人自己也对此听之任之或无可奈何。

因此,《罗刹海市》引发的大众狂欢,恰恰让我们观察到了当下的网络音乐传播市场的版权保护的真切状况:

即便是拥有如此高知名度的音乐作品,要想及时或有效地在网络上保护其著作权,现有的各项制度或机制都显得无能为力。


涉嫌侵权行为列举

1、网络传播使用刀郎演唱的《罗刹海市》的正版录音所制作的录音制品或MTV短视频,涉嫌侵犯《罗刹海市》音乐作品的复制(翻录)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翻唱刀郎创作的《罗刹海市》词曲并且制作新的录音制品或短视频后在网络传播。除符合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之外,涉嫌侵犯《罗刹海市》音乐作品的复制(录制)权或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3、仅仅使用刀郎创作的《罗刹海市》的音乐演唱或演奏并且制作新的录音制品或短视频后在网络传播。

4、使用《罗刹海市》的歌词但用其他曲调演唱并制作录音制品或短视频后在网络传播,涉嫌侵犯《罗刹海市》歌词(文字作品)的复制(录制)权或摄制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5、网络传播评论刀郎演唱的《罗刹海市》同时使用正版录音而制作的录音制品或短视频,除了符合为了评论需要的适当引用的权利限制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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